问题 |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四要件为同时满足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主观、主体、客观、客体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使用、输出、输入等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毒者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和单位。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单位包括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运输、管理、教学科研、医疗等部门。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为人有下列三个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对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对方是用于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将毒品提供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医疗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一定会构成犯罪吗? 1、实施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不一定会构成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 (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347条第3款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最低值的50%,不满“数量较大”标准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3)向多人或多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6)其他应当追加刑事责任的情形。 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 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形式是完全不同的。贩卖毒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交易毒品牟取利益,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他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以牟利为目的。这是与贩卖毒品罪的根本区别。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上述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均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三、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会被立案处理。具体来说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个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提供鸦片二十克以上、吗啡二克以上、度冷丁(杜冷丁)五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一百片以上)、盐酸二氢埃托啡零点二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mg/支、片规格的十支、片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仑、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较大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两次以上,数量累计达到前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3)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行政处罚,又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4)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5)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走私、贩卖毒品罪立案追诉。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否则有可能会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对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的四要件是哪些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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