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果加重犯出现在过失犯罪中吗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结果加重犯出现在过失犯罪中吗 结果加重犯是可以出现在过失犯罪中的,典型的罪名包括交通肇事罪等。《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二、结果加重犯的行为特征是什么?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结果加重。 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的,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首先,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也有少数情况是对基本犯罪持过失。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则成立故意杀人罪。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既有可能是过失也有可能是故意。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法定刑以及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理论。 3、《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所谓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由于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量刑。 三、结果加重犯一定是过失犯罪吗 基本犯罪的主观特征所研究的问题是,除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外,还应否包括过失。亦即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的罪过形式是否仅限于故意。 从理论上讲,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不应包括过失,亦即基本罪为过失犯的结果加重犯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理由如下: (1)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与重结果的结果犯没有本质的区别。 (2)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只有在承认对加重结果既无故意又无过失的偶然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才有理论意义。 (3)在实务上,承认基本罪为过失的结果加重犯,极易扩大被告人负刑事责任的范围,甚至将不是被告人行为引起的结果即与被告人的过失行为无相当因果关系,仅有偶然联系的结果归属于被告人承担。 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也就是意味着,只有《刑法》明文规定的时候,才能认定该犯罪行为人构成结果加重犯,常见的结果加重犯包括强奸致人重伤死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等等,以上就是关于结果加重犯出现在过失犯罪中吗的相关介绍。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