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损害赔偿证据是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一、离婚损害赔偿证据是哪些 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7、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赔偿的法律条件是哪些 离婚赔偿的法律条件如下: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的。另外,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离婚,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哪些能够为离婚损害赔偿作证据 能够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证据的有: 1.对方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对方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对方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离婚损害赔偿证据是哪些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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