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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分类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解答

一、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运送他人偷越国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就达到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立案标准。

《两高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2、偷越国境案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诉案件。而且是故意犯罪案件,过失不构成此案。

(1)在收集证据的侦查活动中,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收集相关证据。

(2)要查明组织者,参与者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实施犯罪的目的和手段,出境路线,手段和方式中专地,目标地,联系方式,资金数额流向出境人员的基本情况,出境目的等。

(3)同时,要收集查证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凭证,视听资料等,形成证据链。

二、偷渡未遂可能会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吗?

1、偷渡未遂可能会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即使偷渡未遂,只要情节严重,依旧构成犯罪。

2、偷越国境罪的未遂问题的认定

已经着手实行组织偷越国境,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大小,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与既遂犯同等处罚,而不予从轻或者减轻。

三、组织偷越国境罪与偷越边境罪的区别是什么?

组织偷越国境罪与偷越边境罪的区别包括犯罪主体不同、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等。

1、犯罪主体不同。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主体尽管是一般主体,但实际上、只有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即从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活动的“蛇头”,才能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在立法上无任何特殊要求,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实施了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自然人,均可成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抗拢、串连、诱使、煽动等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任何人都最好不要实施偷渡行为,也不要组织他人实施此类行为,否则有可能会因为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等的罪名被处罚。对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立案标准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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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0 7:4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