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止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终止 |
解答 |
一、终止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解除合同需要通知对方。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二、阴阳合同是否是合理避税 阴阳合同是不是合理避税,而是一种违法行为。所谓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通过税务筹划,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合理避税的前提是不违法。所谓“阴阳合同”,就是同一交易双方签了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摆在明面上,据此金额纳税;一份“阴合同”数额较大,双方私下持有不走账,也就不用纳税。故意隐瞒、弄虚作假,从而达到逃税的的目的,显然是违法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工程合同是否需要约定保修 工程合同需要约定保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了一部分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但也有由双方约定的部分,发包人应当特别注意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民法典》第七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终止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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