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通用条款是不是可以更改 |
分类 | 建设工程纠纷-施工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建设工程通用条款是不是可以更改 通用条款一般不能改,但是不是可以在专用条款做出不同的约定。必须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更改,不能单方随意更改。合同当事人在成就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通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经合同当事人确认的就是有效的合同行为。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 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建设单位是不是可以分包工程 建设单位能分包工程,但建设单位不能直接指定分包人。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是不是可以自主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进行劳务分包,并不需要发包人的同意,分包时要通过招标。 法律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是不是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是不是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建设工程合同是不是可以约定管辖 是不是可以,但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管辖不得违背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一、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与特别管辖不完全相同。 二、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有: 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继承遗产的诉讼,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破产诉讼,由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 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是不是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建设工程通用条款是不是可以更改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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