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
解答 |
一、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一、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同时期限届满。如果一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管辖,而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 三、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如果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四、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时,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由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是什么适用条件有什么 强制履行又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强制履行合同请求权的适用条件: (1)继续履行具有可能。只有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时,违约方才能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比如法律并不要求违约方负继续履行责任,或者违约方已经没有履行合同能力,则继续履行不具备可能性,违约方可承担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等其他违约责任。 (2)继续履行存在必要。继续履行是否必要可以履行费用为标准进行判断,如继续履行费用过高,势必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则不宜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1)债务标的适于强制履行。如合同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合同履行有赖于当事人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道德品格等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不适宜继续履行。 (2)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请求继续履行。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继续履行的权利,保护交易双方交易秩序,债权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则丧失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有什么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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