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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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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是普通程序的简化,是第一审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二、简易程序适用条件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简易程序特征分析

第一,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均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等程序规定的限制,大大简化了审理程序。

四、简易程序法规问题

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本身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给法律适用造成一定的困难。尽管法律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已就如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我们仍然不难发现程序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目前大家已经普遍认同的公诉人可以不出庭这一突出的实际问题,公诉人不出庭,那么那些原先应该由公诉人做的大量工作(宣读起诉书、出示证据等)自然就得由法官代劳。法官在庭上充当这样一种不适格的角色,就连许多法官本人都觉得不伦不类,又如何能勾起他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意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当庭宣判。事实上,有些基层法院的大部分案件很难做到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率并不高。万宁市法院2002年共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了24宗案件,作出当庭宣判的案件仅为6宗,当庭宣判率只有25%。此外,关于自诉案件被告人不认罪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往往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否认,或者虽然承认事实但否认犯罪。如果因自诉案件被告人不认罪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几乎自诉案件都得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再比如简易程序如何转为普通程序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规范的操作方式。经济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问题,法律亦无明文规定等等。

五、简易程序对策

1、彻底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追求效益的价值目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一个时代需要一个主题,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和效率。要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作为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由此可见,诉讼效率是人民法院当前所要追求的世纪工作主题之一。刑事简易程序的设置,使刑事案件合理分流,审判力量合理分配,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办案效率,既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也达到了及时惩罚犯罪的目的。诉讼效率的内在价值可从中得以充分体现。因此,彻底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大胆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也是对肖扬院长所提出的“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世纪工作主题要求的积极响应。

2、在司法过程中,尽量弥补立法上的缺陷,灵活适用简易程序。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可以寻求适当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方法:对于拟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应以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作为判断标准,且不分罪名,以刑为限,也就是说,无论何种性质的案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考虑适用简易程序;无论何种类型的犯罪,只要符合条件,也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前提下,在实践操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简易程序的效用,切实提高诉讼效率。为此,可以强化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一是加强立案审查工作,确保简易程序适用的准确性。如果简易程序适用不当被迫转为普通程序,就会使案件在法、检两家之间流转反复,增加不必要的麻烦,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把住收案关口,将问题解决在立案阶段,有利于保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来源稳定、顺畅,避免案件的反复流转。二是加强庭前的准备工作,提高当庭宣判率。简易程序便捷与高效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当庭宣判。因此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尽量当庭宣判。为此,庭前准备工作的好差显得至关重要。三是简化裁判文书的制作。如果简易程序案件的裁判文书与普通程序的裁判文书基本没有区别,那么制作起来就会耗费大量时间,不符合简易程序高效快捷的特点。因此,对简易程序裁判文书制作进行简化也是灵活适用其的一项重要举措。

3、加强法、检两家在简易程序适用问题上的沟通与协调。立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充分反映了在简易程序的适用上法、检两家应当完全地协调一致。任何一方的不配合都会使简易程序的适用成为一纸空谈。我们从调研中得知,不少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法、检两家对法律适用理解不一致进而互相扯皮造成最终没能予以适用。因此,有必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法、检两家联席会议,就简易程序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沟通,达成共识,为日后共同做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4、加强调研,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工作的指导力度。由于中国简易程序模式单一,规定相对较为粗糙,简易程序在适用过程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此,我们应该及时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总结和推广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功能与效用的同时,不断开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工作的新局面。

六、简易程序表现方面

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

(二)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三)传唤方式简便。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四)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

(五)庭审程序简便。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六)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

(七)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等。

简易程序相关词条

  • 普通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诉讼中止和终结、判决和裁定等5个环节。

  •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 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较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

  •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行政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程序的过程。

  • 独任制度

    独任制度,是指由一名法官独立负责对案件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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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2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