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集体土地征用每亩补偿多少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一、湖南集体土地征用每亩补偿多少 按照当地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来进行计算。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征收土地是否需要发布征地公告 1、征收土地需要发布征地公告。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等。 2、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前,不得动工建设。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三、征地之前是否需要告知征地目的 1、征地之前,需要告知征地目的。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2、征地预公告与征地公告的区别 (1)发布时间不同 征地预公告是政府征地批准之前作出的公告。征地公告是征地正式批准之后作出的公告。 (2)两者目的不同 征地预公告目的是告知征地基本信息,征求村民意见。征地公告目的是告知被征地农民土地已经被批准征收,如果被征地农民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诉讼等法律救济。 (3)法律效力不同 政府征收土地,征地预公告并没有法律效力。征地公告则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政府征收土地,是以最终发布的公告文件为准的,因为预公告发布以后可能还会进行修改。 四、不服征地补偿协议起诉能否进行起诉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款有争议的,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征地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价值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征地补偿的标准按照的当地的规定的标准来执行,一般征地补偿款会在三个月内下发。阅读了本篇文章,如果湖南集体土地征用每亩补偿多少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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