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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贿罪成立的要求都有什么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一、受贿罪成立的要求都有什么

受贿罪成立的要求如下:

1、本罪为特殊主体犯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2、本罪的实质是以权换利,因此,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方能构成本罪。

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三点: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贿的前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具体的行为表现有两种:

一是索取他人财物,即利用手中的职权,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

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即接受他人向自己行送的财物。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本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本罪。

注意,此处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是否正当利益,也不论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的成立;

(3)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必须是他人的财物,具体包括金钱、有价证券和各种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什么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

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此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①收受回扣、手续费。

②斡旋受贿。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三、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另外,行贿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这里所说的财物,与受贿罪中的财物相同。

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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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20:4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