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
合同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即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完成自己承担的义务,),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到完全满足,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过程。
问题 | 合同履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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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一、实体法上的合同履行地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故在实体法上,合同履行地的约定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 在实体法上,确定合同履行地,目的主要在于对履行合同义务的空间方位予以具体化。其确定规则有以下几点: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依约定。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处理。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二、程序法上的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的识别与确定,在程序法意义上,主要目的在于确定管辖。 1.合同履行地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区别 首先,实体法上的合同履行地目的在于确定合同义务履行地,程序法上的目的在于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 其次,实体法上的合同履行地具有不确定性和多样性,随着合同履行的情况变化而变化,并且有主合同义务履行地,附随合同义务履行地等多个履行地,程序法上的合同履行地,力求简洁,通过法定增加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性,减少争议,并尽力避免在审查合同履行地问题上过多的审查合同性质; 最后,程序法的合同履行地,为方便管辖,减少连接点,有更多特殊规定。 2.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履行地在程序法上地位,即在合同纠纷中为确定地域管辖的重要连接点之一。 3.适用专属管辖的特殊合同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司法解释属于扩大解释还是限缩解释,有待讨论。 4.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一般原则 除上述特殊合同纠纷外,其他合同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其中被告住所地的确定,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确定。 而确定合同履行地,另有其规则: (1)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约定为准。 依据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十八条第一款。 (2)约定合同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为准。 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约定优先,以约定为准。 (3)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形,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约定合同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形 首先,如果当事人双方有一方或者均在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此时约定合同履行与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重合,被告住所地或者约定合同履行地均有管辖权,也可以认为约定有效。 其次,如果当事人双方均不在约定合同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时排斥了该约定合同履行地的管辖,其本质上,因为该约定合同履行地与该合同纠纷已经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也可以理解为,约定无效。 5. .确定合同履行地的特别原则 所谓特别规则,乃是相对于一般规则而言。对于几类特殊的合同纠纷,法律规定了确定合同履行地的特别规则。 (1)运输合同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①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是在该合同对履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确定合同履行的规则。 ②此处的财产租赁合同,并不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因为房屋租赁合同,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专属管辖。 (3)网络买卖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并非“合同纠纷”的“合同”案件的管辖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修订)》,“保险纠纷”,属于一级案由“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项下的二级案由,与“合同纠纷”并列。而保险纠纷项下,则包含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保险合同纠纷等。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二十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司法解释属扩大解释,实际增加了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合同履行地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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