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罪有力证据怎么判?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一、诈骗罪有力证据怎么判? 1、法院审理诈骗案件之后,如果认为证据充足,会作出有罪的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诈骗派出所处理流程如下: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以后,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一个月时间; (3)法院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阶段,一般是两个月。 二、签发空头支票构成诈骗罪吗? 1、签发空头支票并不一定会构成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才会构成票据诈骗罪。 2、认定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方法: (1)行为人完成了支票出票行为 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支票出票包括两种行为:支票制作行为和支票交付行为。只有两个行为都完成,才能认为支票出票行为完成。如:张某填写了支票并且在支票上签字盖章,然而因故没有使用而将它锁进了抽屉。后因其他事情查到这张已填写的支票,其时张某的支票账户已经出现空户现象。因为张某没有将这张支票交付,所以不能认定为签发空头支票。 (2)行为人签发了空头支票 签发空头支票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出票时账户内没有资金,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资金,账户一直处于空户状态。二是出票时账户虽有资金,但是资金不足,所开票据金额超过存款金额。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补足资金,账户一直处于欠资状态。三是出票时账户内有足够资金,行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账户突然空户现象。在上述情况下签发支票,都认为是签发空头支票。 (2)行为人骗取了他人的财物,指行为人将签发空头支票作为支付手段,实际不付对价地获取了他人的财物。 财物一般是商品货物或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获取是指事实上的占有控制。 三、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的区别包括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诈骗手段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等。 1、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 据诈骗罪主要发生在票据交易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直接支付合同的款项,从而进行诈骗。要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兑现。而诈骗罪是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2、诈骗手段不同 其诈骗方式很广有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方式比票据诈骗罪要广。 3、犯罪对象不同 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货币和有价证券。而诈骗罪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 法院审理诈骗案件之后,只有认为证据充足的,才会认定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对于证据不充足的情形,诈骗行为人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诈骗罪有力证据怎么判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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