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债权转让时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一、民法典债权转让时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时抵押担保有效,债权转让的,其抵押权也一并转让,抵押权具有从属性,是主债权的从权利。因此主债权转让之后,抵押担保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民法典抵押权转让是否需要变更登记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转让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当抵押权因为主债权的转让一并进行转让的时候,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并且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民法典抵押权的效力是怎样的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的效力为以动产作抵押的,抵押权从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设立,以不动产作抵押的,抵押权在进行抵押登记的时候设立。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对于民法典债权转让时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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