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由一方因某种事由提出要解除保险合同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的行为。
问题 | 保险合同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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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一、保险合同中止的原因(1)宽限期结束仍未交费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有宽限期的规定,宽限期从合同约定的交费期的次日零时起到第60日的24时止,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要扣除投保人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如果宽限期结束投保人仍未交费的,从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中止。 (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 有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条款”,即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则以宽限期结束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时,合同效力中止。 二、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后果在效力中止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中止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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