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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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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中止的原因

  (1)宽限期结束仍未交费

  我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有宽限期的规定,宽限期从合同约定的交费期的次日零时起到第60日的24时止,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要扣除投保人所欠保险费及利息。如果宽限期结束投保人仍未交费的,从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中止。

  (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

  有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条款”,即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续期保险费的,则以宽限期结束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当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其应付的保险费和利息时,合同效力中止。

二、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后果

  在效力中止期间,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中止相关词条

  • 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后,由一方因某种事由提出要解除保险合同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的行为。

  • 保险合同转让

    保险合同转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投保人或保险受益人把合同转让给第三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也随之变更的行为。

  • 保证保险合同

    合同保证保险,又称为契约保证保险。它是指因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主要用于建筑工程的承包合同。

  • 保险合同的变更

    所谓保险合同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以法定的形式,对除保险标的更替以外的保险合同的内容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例如:增减保额和保费,延长或缩减保险期间,修改保险责任范围等。

  •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

  • 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公司的终止是指保险公司在存续过程中,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而终止业务经营,并按照法定程序消灭公司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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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3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