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失费怎么计算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赔偿 |
解答 |
一、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失费怎么计算 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失费根据以下因素计算: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交通事故营养费的计算方法:营养费=营养期乘以日需营养费 如:小王车祸后入院治疗,医生要求治疗期间加强营养。假定治疗了15天,每日营养费用20元,则小王可主张300元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就这条规定来看,需要从3个点来考虑营养费的问题: 一、具体案件中是否支持营养费根据相关证据确定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受伤一方主张营养费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 (1)包括了营养期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 (2)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写明需加强营养; (3)体现了需要加强营养的就诊病历。 二、营养期间的确定 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须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营养期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1、根据住院时间或医嘱意见确定; 2、可参考关于营养期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比如某鉴定意见写明营养期为60-90日,则受伤一方可按90日主张,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此期间酌定,比如法院可以酌定为75日。 三、营养费计算标准由法院酌定 目前法律上对营养费以什么标准计算并没有统一规定。 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伤残等级在9-10级的判例,发现营养费计算标准从每日20元到100元不等,且以50元以下居多。 各地裁判尺度不一,有两个特点: 一、有的地方,一段时间内本地法院的判决尺度相对统一,比如某一省市一段时间内裁判的计算标准基本为30元/日; 二、有的地方本地的各法院判决尺度不一,比如北京市近几年不同区的法院计算标准也不一样。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机构的意见只是进行参照,并非必须依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如果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提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举证,由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规则进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交通事故中营运车的误工费怎么去计算 如果车辆是营运车辆可以要求误工费,按下列标准索要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 2.没有固定收入,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按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不是营运车辆,则不能要求误工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交通事故的精神损失费怎么计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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