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适合监视居住的条件都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不适合监视居住的条件都有哪些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章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举措。不符合以下情形的都是不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况: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举措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举措的。 二、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什么规定? 1、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满足被批准逮捕的的犯罪嫌疑人,若是没有自理能力,可以按照既定的程序提出监视居住的请求。 若是该请求被批准,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也不得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监视居住的地点在哪里 “原则上”监视居住的地点应该在犯罪嫌疑人的家里,但是在实践中要专门找一个指定的地点监视居住,在家里监视居住怕人跑了。监视居住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家,一种是在指定居所。指定居所,不能在公安局和检察院、不能在看守所和监狱、不能在专门的办案地点。 监视居住的地点: A.监视居住原则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B.特殊情况在指定居所: 1.无固定住处的,你没有家,就给你找个临时的家,“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只有侦查阶段,才有指定居所),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不适合监视居住的条件都有哪些?相信通过上文的解答,大家对此已经有所了解。监视居住也是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要想适用监视居住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当然若出现了特殊情况,也无法监视居住。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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