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资诈骗罪受害者应对实害担责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集资诈骗的情况最近几年在我国发生的数量呈不断增长趋势,一部分原因是经济的发展使得集资更为简单,还有一部分原因则是受害民众缺乏相关的防范意识,容易在利益的诱惑下上当受骗。那么,集资诈骗罪受害者应对实害结果担责吗?下面由来给您解答。
自陷风险的受害者,应对实害结果担责吗? 其实,与普通诈骗罪受害者相比,集资诈骗罪受害者,其对自陷风险所应承受的责任更大,亦更不应受到《刑法》的特别保护。因为集资诈骗犯罪过程中,受害者与集资人之间的资金交易行为一般都有借条为凭证,或签订了借款协议,有些甚至用其他财产作抵押,以担保借贷行为安全。从法律上看,他们双方的资金交易行为所确定的是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将之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其正当性不无疑问,此其一。
其二,受害者将大笔资金借贷给集资人,且不同时间多次借贷较为普遍,为的是谋取高额的、为相关法律所禁止的利率回报,实质上是以借贷的方式进行投资和投机,只不过是依赖集资人的间接投资而已。如此定性就足以证明,所谓集资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实乃从投资失败、无力还贷之结果,推导主观原因,与客观事实毫无关联。这种以高利借贷面目出现的投资与投机之所以屡禁不止,长期盛行于民间,一个重要原因当然是,有失败的风险,但更有成功的案例。 高利借贷的受害者对借贷行为存在风险无疑有清晰的认知。毕竟,身边那些高利借贷最后血本难归的鲜活事例时刻在提醒他们,高利借贷有风险,资金出手要谨慎。大多数借贷人都把借贷的资金用于投资经营,将借贷资金用于被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的情况属少数之例外。不宁唯是,被借贷人即受害者在认识到风险之后,还可以立即向借贷人抽回资金,以消除风险。但现实情况是,受害者在尝到高利借贷的“甜头”后,往往向集资人追加出资,全然不顾出资越多风险越大的投资(投机)常识。受害者放贷的目的,在于牟取高额回报,而最终能否获得高资金回报率,完全取决于集资人的投资成败与经营好坏。在某种程度上,集资人的投资与经营可以被理解为是“帮助”受害者实现资金高回报率。但所有投资和经营都存在失败的可能性,本金都可能打水漂,更遑论高回报率,这往往不是集资人所能单方面决定的。 集资诈骗罪的受害者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为了牟取更大的利益,而这种方式并非法律所支持的。所以从某个角度来说,因集资诈骗而损失经济的受害者,也是在自食恶果,由于一时对利益的鬼迷心窍,而选择不正当赚钱途径。所以集资诈骗罪受害者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更多相关问题请咨询。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