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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不可以强行收购别人的的公司
分类 公司经营-兼并收购
解答

一、可不可以强行收购别人的的公司

不可不可以强行收购别人的公司。收购公司需要双方达成合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购公司需要对目标公司的财务转让进行调查,收购之后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不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不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有限公司可不可以回购自己的股权

有限公司可不可以回购自己的股权,但只可不可以在法定的情况下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情况下,可不可以回购股权。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公司法人有权利解散公司

公司就是法人,法人有权利解散公司,也就是由权力机构决定解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情况下,特定股东可不可以通过司法解散的方式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解散需要清算。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可不可以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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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7: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