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断抽逃出资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经营纠纷 |
解答 |
一、如何判断抽逃出资 1.行为主体: 此行为的实施者乃是公司的出资人,即为股东; 2.主观要件: 判定是否存在股东“抽逃出资”意图的标准在于,假如该公司股东并无正当的商务交易、资金借贷或者其他合理依据,却长期非法侵吞并未返还其所投入的股东出资,那么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3.侵害客体: 这一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国家对于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在公司验资完成正式设立之后,股东再次进行抽逃出资的行为,且抽逃金额较大、所引发的不良后果较为严重,则有可能被视为涉嫌构成了抽逃注册资本罪。 《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如何判断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因素 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首先要看这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该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谈不上“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该行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则需要进一步分析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关键所在。 如果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无关,即无论行为人逃逸与否、救助与否,均不影响被害人死亡,则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处理;如果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因为行为人逃逸,致使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造成的,则应认定行为人“因逃逸致人死亡”。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判断抽逃出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