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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承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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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明确了股东资格的可直接继承性,但实践中有关股东资格继承的实现程序和相关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的问题。对于股东资格继承的问题,旧公司法并无规定,学术界和司法界对于股东资格是否能够继承的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反对股东资格继承的观点强调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认为公司得以成立和延续,有赖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依赖,因此,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股东地位,必须经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依据是旧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转让的有关规定,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新《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对于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这一实践中的争议问题给出了定论,即“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即依法定而取得股东资格。应该说,这一规定并不是对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破坏,因为法律(第76条的但书部分)允许公司股东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在公司章程上就股东资格继承问题作出排除性规定。
2.合法继承人股东资格的起算时间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那么,自然人股东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对该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资格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的自然人股东)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继承人自继承开始以后,无须再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便可继承被继承人的地位,成为公司股东。只要公司的其他股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继承人为非法继承,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自该股东死亡之日起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3.股东资格继承的继承人范围问题。《公司法》第76条规定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是死亡股东的合法继承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只要其未丧失继承权,均为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死亡股东的公司股东资格。合法继承人可以放弃对股权和股东资格的继承。多个合法继承人可同时主张股东资格的继承。

继承股东资格相关词条

  • 股东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关于公司股东是否具有资格的诉讼纠纷。

  • 股东变更

    所谓变更,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改变、变动”,英文中常用change表示变更,单词correct和modify也有变更的意思,但change是指“根本性的变化”,而correct和modify指“在原来事物的基础上加以改变、微调”。显然,在股东变更的语境下,“change”更能表现出股东变更的内涵。股东变更应当包括广义的变更和狭义的变更。广义的股东变更不但包括因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特定情况下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以及因股东资格的丧失而发生的股东人数的增加或减少,而且包括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受让股东拥有的股权增加的情形以及股东之间进行股权的部分转让后原股东拥有的股权增加或减少的情形。这里的特定情况是指公司设立后增资时,公司原来的股东虽然同意增资,但又不愿意对增资部分出资,经全体股东同意,由公司外的人加入公司而成为公司股东。狭义的股东变更仅指股东人数的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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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21:4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