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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不立案怎么办
分类 行政类-行政诉讼
解答

一、行政诉讼不立案怎么办

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出现不予立案的情况,那么司法机关须就不予立案之原因给出详尽的解释。

当此种情况出现在原告身上时,若其对此类裁定持反对态度,则可选择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倘若法院未接受原告所提交的起诉状、未出具任何书面证明或未能一次性通知当事人所应进行的相应更正行为,此时,原告可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投诉,上级法院有权责成相关部门进行纠正,并依据法律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进行适当的处分。

若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既没有立案受理,同时亦未给出明确的不立案裁定,在此情况下,相关当事人仍有权利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上级法院经审查后如认定该案件具备起诉条件,便应当予以立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随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申诉,只能由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其他人无权申诉。当事人近亲属坚持要申诉,法院可以征求当事人本人意见;本人同意的,以当事人申诉处理;本人不同意申诉的,不作申诉处理。《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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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 18:3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