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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抚养扶养赡养的区别有哪些
分类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解答

一、抚养扶养赡养的区别有哪些

抚养扶养赡养的区别:

1、抚养,主要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长辈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晚辈的抚育、教养;

2、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

3、赡养,主要是指儿女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子女抚养权争取有哪些好的方法

子女抚养权争取的方法如下:

一、提供自己的收入状况证明、生活环境证明等证明自己的自身综合素质高于对方,自己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二、自己多照顾、陪伴孩子,多与孩子沟通;如果自己没空照顾孩子的,可以让自己的父母来照顾孩子,这在判决抚养权时也可以作为一个有利条件。

三、如果孩子不满两周岁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则可以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因为法律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形式有哪些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抚养扶养赡养的区别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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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3:5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