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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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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受贿罪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本罪的对象是财物、回扣、手续费。其所有权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其主要包括有价值或使用价值的商品、物品、有价证券、货币等。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单位。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这是因为,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性质和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体制中的地位,他们违背自已的职责,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国家给予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就会损害国家法律的尊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并使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受到严重侵犯,败坏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比团体的声誉,并会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受贿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法人整体意志的体现。

4、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表现上,有两项内容:

1、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例如商业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向申请贷款的单位或个人索要好处费、回扣等。索取,是指主动向他人索要;收受是指非主动地接受;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至于是否实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本罪成立。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索取、收受他人大量财物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受贿数额在l0万元以上的;(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B、强行索取财物的;C、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这些行为是通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但是他们是在单位的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因此,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单位受贿行为。

2、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如果国家机关、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索取、收受的财物不足定罪标准,并且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应按一般单位受贿行为对待,不宜按犯罪处理。另外,对于实施了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不宜按犯罪论处。对于收受回扣和手续费在帐上记载的,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三、单位受贿罪的认定

立案标准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单位受贿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受贿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二:

一是单位受贿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受贿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

二是单位受贿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受贿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受贿人个人非法占有。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受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受贿罪处理。

四、单位受贿罪的处罚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另外,单位受贿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确定依单位受贿罪罪名确定。

五、单位受贿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单位受贿罪案例分析

河南信阳华豫发电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裴传楷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关系户“免费”住宅装修,同时向与本公司有工程关系的单位索要巨款,用于发放职工奖金,被法院认定犯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1999年底,经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原总经理林孔兴妻子王萍介绍,武汉某装饰公司总经理白某结识了时任大唐集团河南信阳华豫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裴传楷(正处级),白某提出希望承接华豫宾馆装修工程。2000年1月,裴传楷让白某对自己住房进行装修,并安装家用中央空调一台,共花费人民币161254元。为报答白某“免费”装修,裴传楷于2000年6月未经招标,擅自决定将华豫宾馆装修工程交由白某承接。在宾馆装修期间,裴传楷再次要求白某对其妻子分得的一套住房进行装修,共花费人民币125812元。为感谢裴传楷在承接工程上的帮忙,白某未向裴收取上述二套房屋装修款。

  此外,1999年3月河南省火电一公司通过投标,承接了华豫公司发电机组的安装工程。裴传楷找到该公司总经理季新昌、项目经理朱国庆等人,以解决费用为由,向该公司索要人民币100万元。火电公司分7次付给华豫公司下属的联达公司人民币999953.30元,除代扣代缴税金3.3万元外,其余96万余元经裴传楷同意以奖金的形式全部发放给公司职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裴传楷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单位受贿罪案件辩护词推荐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广东JH所接受被告人XXP的丈夫LX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XXP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通过多次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能予以慎重考虑:

一、被告单位及被告人XXP的行为不具有受贿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贿罪属于渎职罪的范畴,其犯罪的构成,在行为人的主观要件中,必须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产生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的危害活动,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为了非法获取他人的贿赂而希望和追求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被告单位和被告人XXP的行为所发生的社会背景和经济环境较为特殊:即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实行市场经济,国家开始赋予企、事业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其具有自负盈亏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企、事业单位,甚至国家机关和有关团体也摆脱了以往完全吃大锅饭的状况,实行财政包干。除基本经费由国家拨款以外,往往还需要自筹资金,尤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待遇的改善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单位的创收。事实上也是这种情况:在**区教育系统,承包学校基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都有捐助学校办学经费,在经济上支持教育事业的惯例。这是普遍存在的事实,并不是被告单位一家和作为被告单位负责人的XXP一人率先而为之,但实际又并没有因此发生其他学校和学校负责人因为接受捐款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严格地来讲,这些特殊社会经济背景下的行为,也是社会利益调整的必然产物。此类行为究竟是非法还是合法,是有害还是有利,无论从理论上、政策上、思想上,都无法确认它的社会危害性。很显然,被告单位和被告人XXP在主观上,不但不具有危害国家单位正常活动和声誉的故意,他们认为其行为是有利于作为国家教育单位事业发展的。

众所周知,受贿与行贿两种行为是相辅相成的,没有行贿就谈不上受贿。公诉人指控的被告单位广州市**单位接受的所谓**万元“贿赂”,是由承包单位广州市FJ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F公司”),通过正当的公司财务程序捐赠给市**单位的(见GF公司200*年*月**日出具的“捐赠书”)。既然“行贿”的行为不违法,那么认定“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在法理上就不能成立。联系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公诉机关也并未追究承包人GF公司的刑事责任,说明公诉机关对承包人的捐赠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不能确定,而单方面追究接受捐赠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其法律依据何在呢?

二、被告单位和被告人XXP在客观方面不具有为承包单位谋取利益的权利和职能,其行为与承包单位是否能取得工程款的利益不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刑法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行为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单位受贿罪”。

被告单位的**大楼建设改造工程的招、投标及工程款的结算、支付,都是由广州市**局统一安排和参加的,甚至连建筑监理公司的选择,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也无权过问。作为**区教育下属的教育事业单位和单位负责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XXP,不论是从法定职能上讲,还是从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来看,都不具有为工程建设承包单位谋取利益的权利职责。更何况,被告人XXP在担任被告单位市**单位负责人时,被告单位**大楼改造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早已结束,她手中何来为承包单位“谋取利益”的权利呢?

再者,我国基本建设的管理模式是多头管理,是计划、土地、建设、规划以及建设单位的主管行政机关等部门实行多方管理的模式。在这些环节中,被告单位对工程进度和竣工的签字确认,对整个建设工程的竣工和结算,并不能起到任何决定性的作用。换一种方式来说:建设工程能否竣工合格和结算到工程款,并不取决于被告单位对工程进度和竣工是否签字确认的行为,更不取决于被告人XXP是否同意支付工程款的意思表示,因为竣工与结算的程序,都有建筑法规定的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早已约定的支付办法。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不在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而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局统一管理支付的。

以上情况说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行为,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被告人XXP和被告单位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

从接受捐赠的性质来看,被告单位、被告人及捐赠单位的行为,都不存在违法动用国有资产的问题。从资金取得的方式来看,捐赠行为本身是合法的,被告单位接受捐赠的行为也是合法的,没有侵犯他人合法利益。

从款项的用途来看,不论是用于为全单位工作人员开通手机局域网、在单位大门口树立雕塑,还是用于购买单位交通工具,其行为都有益于**公益事业,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反而有利于基础**事业的发展。

从该笔款项用途的记录和存档方式来看,与款项捐赠、使用的相关意向书、合同、发票等材料,都存放于被告单位的档案室,以证明这些资金的**公益用途性质。只是在财务帐目的处理方法上,存在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违规不能等同于犯罪。对于不构成犯罪的违规行为,应该由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按照相关法规或行政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或没收的行政处罚,而不应因此科以刑罚,以超越于法律的形式使其承担如此严厉的处罚。

四、被告人XXP几年来所经历的种种遭遇,具有复杂的社会背景和政治影响,不能简单地以本案其他被告人的口供定性

本辩护人注意到,本案其他被告人在公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有夸大陈述之嫌,他们或是担心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夸大事实,或是已涉嫌犯罪,为争取立功而做虚假陈述。不能单凭本案其他几个被告的口供,来确定被告人向晓萍在接受捐款过程中有为单位受贿的故意。

据被告人、被告人家属及采访过本被告人的南方都市记者梁某某等人对与本案相关联情况的反映,被告人XXP之所以在本案所涉及的事实发生几年之后被追究所谓刑事责任,和她这几年中,数次对**区**系统某些人的腐败行为有很深的渊源。XXP在向**局、**纪委、**检察院举报本系统内有人腐败、收受贿赂的情况后,不仅被举报的人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反而使其本人的**区人大代表和**单位党支部书记的职务被免除。200*年**月**日,被告人XXP通过电话的形式,以真实姓名向当天在市信访局接访的副市长***同志反映此事。***副市长当场在电话中表示,XXP以实名举报的事情要彻底调查。**区相关部门在调查此事后,认为XXP举报的“订报收受30万元回扣”的案件,其行为性质不属于受贿,而该30万元没有按财务制度规定入帐,仅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此事经过《南方都市报》(200*年**月**日及200*年*月**日)、《新快报》(200*年**月**日)等媒体多次披露后,引起了较大社会和政治影响。

在今天的法庭上,我们不禁要反问在坐的公诉机关,收受30万元回扣行为的性质不属于受贿,难道接受**万元的捐款就构成犯罪了吗?退一步来讲,既然同样是用于单位开支而没有列入财务帐目,为什么前者仅仅是“违反财经纪律”,而后者却是触犯刑罚的犯罪行为呢?前者仅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轻微行政处分,而后者却要为此承担严厉的刑事责任呢?

裁判一个人是否有罪,不应当考虑被告人与本案无关的其他行为。虽然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确实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性质,但在庄严的法庭上,判决一个人或一个单位是否有罪,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严格规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财经纪律和制度范畴的衡量中,是不称职和不合格的,但行政法规及规章不等于法律,违反财经纪律绝对不能等同于触犯刑法,不能因为被告人的特殊身份而认定其行为就是犯罪。

审判长、审判员,由于本案事实及其社会、政治影响的特殊性,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负面影响,辩护人希望法院能够全面、客观、公正地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审查,依据事实和现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单位受贿罪相关词条

  •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 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 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 行贿罪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指为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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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4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