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有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解答 |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有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特殊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被交付法院审判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是: 1、刑事案件必须成立; 2、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4、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有什么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的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八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有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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