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终止
行政行为的终止,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因某些法定因素而不再向后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 |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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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要内容行政执行力是指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落实上级的战略决策、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操作能力和实践能力,就是提高执行命令、完成任务、达到目标的能力,也就是常说的“抓落实”。行政执行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建设责任、法治、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实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具体体现。 二、制度介绍一是注重更新观念,健全解放思想的宣教机制。解放思想是我们事业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把思想解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纳入大宣教格局,推进广大干部群众思想解放、观念更新,是提升行政执行力、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前提。要加强组织统筹,强势宣传发动,围绕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充分激发广大干部群众提高行政执行力的积极性。 二是注重提高效率,健全高效流畅的工作机制。要优化工作流程,打造快捷通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统筹安排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工作。把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提高行政执行力的工作重点,健全网上审批时限监督机制,努力打造无障碍行政审批服务通道。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的效能监察。 三是注重方便群众,健全优质完善的服务机制。要健全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龙头、部门服务窗口为重点、基层服务站所为基础的三级便民服务体系,努力提升解决问题、服务群众的整体水平。进一步加强长效管理,以刚性制度规范约束行政行为,普遍推行首问负责、限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制度,使前来办事的企业和群众感到更方便、更快捷。 四是注重广泛参与,健全网状覆盖的监督机制。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丰富群众监督的方式、形成群众监督的长效机制,是提升行政执行力、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保障。要完善监督网络,各界广泛参与,建立新闻舆论、社会各界、专兼职监督员相结合的监督网络,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人员的全过程监督。设立行政效能监测点,及时掌握行政效能建设情况。进一步整合效能投诉中心功能,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作用,调动外来投资者和基层群众参与行政执行力建设的积极性。 五是注重威慑有力,健全公开透明的奖惩机制。“无威则无信,无信则不立。”没有威慑力,提升行政执行力、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就难以取得实效。要全面公开政务,强化绩效考核,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对群众要求公开的办理事项、办理过程、政策依据以及办理结果等要全部公开,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制定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行政效能建设考评办法,突出履行职责、实现目标任务的实际绩效考核。建立案件追查曝光制度和举报事项查实奖励制度,并根据企业和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行政效能专项治理。 三、发展方向1.提高行政执行力,就必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增强法治观念,杜绝行政行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切实转变行政的理念和方式,增强法制观念和规范意识,依法实施公共服务和管理社会事务,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职能执行机制,形成行为规范、有章可循的执行制度和责任明确、高效执行的执行机制。 2.提高行政执行力,就必须加大决策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坚持从严治政,确保政令畅通。完善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使行政监督贯穿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的每一个环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受追究。建立和完善执行力责任考核、评议、警示、奖罚制度,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绩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3.提高行政执行力,就必须提高行政决策能力,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透明度,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充分调查研究、公众广泛参与、专家集中论证、政府最终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将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与效率性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制定的政策符合客观规律,具有操作性,避免朝令夕改,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建立行政决策评价制度,规范决策的程序和时限,力求以较小的决策成本、较高的决策效率,实现更好的决策效益。 四、案例分析法院可否执行该房产异议人同意两被告在离婚纠纷中处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后法院执行该房产,异议人却又提出异议—— [案情] 2002年3月5日,花某为经营砖瓦厂之需从谭某处借款,该厂系花某与其妻邵某、儿子小花共同经营。同年元旦,小花与郭某结婚,婚后继续与父母共同生产、生活,郭某操持家务。2002年12月30日,谭、花二人经结算确定:花某共欠本息计4.6万元,双方约定于2003年11月30日还清欠款。2003年12月28日,郭某将家庭共住的二层楼房一幢(1999年建成)办理了产权登记,产权人为郭某。2004年4月1日,邵某向法院起诉与花某离婚,双方协议约定上述房屋归邵某所有;郭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屋产权登记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同意二人的处分意见。法院调解离婚后,花某、邵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房屋一直由郭某夫妇居住。2004年7月1日,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花某与邵某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法院查封上述房产时,郭某提出了异议。 [分歧] 对于本案中法院可否执行该房产,产生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郭某夫妇不是案件当事人,但因为债务是四人共同债务,所以法院可依谭某申请或依职权追加郭某夫妇为被执行人,从而执行涉案房产。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不动产所有权实行登记制度,产权证上登记的房主为法定的财产所有人。现该房产登记在异议人名下,很明显不是被执行人财产,现异议人又不承认房产属于被执行人,所以应维护国家登记的公信力,异议人异议成立,法院无权执行该房产。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房产登记在异议人名下,但异议人实际上在被执行人离婚之诉中已用实际行为(出具书面意见)认可被执行人为所有权人,法院可依法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债务性质及执行主体 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债务发生于涉案四人在共同生产、生活期间,依债法原理,花某所负之债显系四人共同债务,四人均有偿还之义务。但对于没被谭某起诉的郭某夫妇能否被列为被执行人,法律无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规定确定的原则符合法理,也便于处理现实中的很多债权债务纠纷。法条规定的原则可以适用于本案情形,但笔者认为,该法条应理解为债权人有权在诉讼程序中主张相关权利,不包括执行程序。具体到本案中,谭某在起诉时有权向本案中的四人主张承担债务。正因为如此,谭某起诉名义借款人花某及邵某且得到法院支持是合法的。至于未起诉异议人夫妇的行为,应视为谭某放弃向郭某夫妇主张权利,依判决的既判力理论,法院的判决对郭某夫妇无约束力,郭某夫妇的连带偿还责任亦得以免除。法院执行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既然郭某夫妇不是义务主体,则郭某夫妇不应成为被执行人。所以,上述第一种意见不能成立。 二、本案可以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该文件没有规定待产权变更后再予执行的原因是为了避免产权变更所耗费的时间,提高执行效率。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并未规定登记名义人作出书面认可的时间,从文义及规定目的解释之,“书面认可”的时间应当理解为相关产权登记完成至采取执行措施前。因此,上述第二种意见事实上是把认可时间限定在执行程序中,既无法理依据,也无现实合理性,所以此观点亦不能成立 本案中,案外人郭某是在产权登记完成后的诉讼程序中提出的,并且其提出的书面意见也非常正式,应当认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现郭某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异议,在无充分证据证实的情形下,其主张不能成立。所以,本案可以依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涉案房产。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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