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寻衅滋事怎么认定 |
分类 | 诉讼仲裁-治安管理 |
解答 |
一、治安寻衅滋事怎么认定 本次所述之行为乃指责任年龄及责任能力俱备之人,于公共场所无故滋纷扰、制造喧嚣混乱,肆意朝着他人实施殴打、追逐、围堵、肆意侮辱,强行索取、占有他人财产,破坏公共秩序,尽管情节仍未至严峻程度,尚未酿成重大损失,尚不足以涉入刑事处罚范畴之内。 在此情况下,行为人故意藐视社会道德原则与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激起冲突和纷争,破坏社会秩序,威胁到公共安全。 其主观恶意显而易见;此种侵害行为所针对的客体为公共秩序,常常伴随着对私人物品以及人身权益的损害,然而受害者并不固定为某个人或者物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二、治安寻衅滋事怎么撤案 该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特定情况的,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被告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特定情况是: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治安寻衅滋事怎么认定”,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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