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工伤报销不了的费用由谁承担 |
分类 | 工伤赔偿-工伤赔偿标准 |
解答 |
一、浙江省工伤报销不了的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工伤产生但未被工伤保险覆盖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责任。 在此基础上,以下各种费用亦依照本国法规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 首先,工伤治疗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员工工资及福利待遇问题; 其次,关于五级和六级伤残工人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事宜; 最后,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环节,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补偿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浙江省工伤十级伤残能赔多少 浙江省十级工伤赔偿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交通、食宿费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离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定;其他。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浙江省工伤报销不了的费用由谁承担”,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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