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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告律师可以代理被告当事人的其他案件吗
分类 诉讼仲裁-办案流程
解答

一、原告律师可以代理被告当事人的其他案件吗

在原告诉求律师完成其受托事项之后,二者之间的法律委托关系随之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诉方需要涉及其他诉讼案件,他们有权聘请之前为原告方提供服务的律师以代表自己出庭,此举并不构成任何违法行为。

然而,如果该律师在尚未完成先前受理的案件之时,便与原告解除了代理协议,在同一时间内又代表被告为原告进行起诉,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不可接受的了。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

(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二)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三)明知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仍指派该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四)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二、原告律师可以会见被告人吗

在刑事案件中,原告的委托律师有权与被告进行会面交流,然而必须遵循相关程序规范,不得擅自与被告单独接触。

同时,在正式开庭审理前,法庭通常会给予各方当事人一定的时间进行庭外调解工作。这其中涵盖了庭审之前以及开庭之后直至判决结果公布之前的所有时间段。因此,原被告及其各自的代理律师均有权利与对方进行会面协商,以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此外,如果经过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准,并且得到被害方的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可以向被害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即可以与被害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当律师妥善处理完委托人即原告的相关事务之后,双方的法律委托关系即宣告终止,此时被告有权利自由选择再次聘用该位律师进行其它诉讼事宜,这种行为是完全合法且公正的。然而,如果律师在完成原告委托事项之前未经同意即擅自与原告解除了代理合约,并且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转而代表被告对原告提起诉讼,那么这样的行为无疑是难以容忍的。这不仅严重违背了律师职业的基本准则,也违背了法律所设定的条文规定,甚至可能会影响到诉讼进程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以及司法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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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2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