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一、房屋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房吗 若出现房屋质量问题,买房人的确有权力要求退房。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条款规定,如果开发商因自身原因延迟交房,并在经过催告后的合理期为三个月内依然未能顺利完成交房事宜,那么,购买人便具备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重大缺陷,导致无法交付或者交付难度过大,购买人均可选择申请退房。若房屋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日常生活和居住用途,比如房屋出现渗漏问题且无法得到有效修复或者修复难度极大,此种情况下,购买人将享有请求退房的法定权利,同时还可以向出售方提出获取损失赔偿的主张。为此原因,购买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是对居住环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质量问题等,均可依法提起退房诉讼。《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安置房私下买卖受法律保护吗 安置房满5年且取得产权证后私下买卖受法律保护。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买卖安置房应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办理交易及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房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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