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民法典关于合伙人就执行合伙事务能不能请求支付报酬 |
分类 | 公司经营-合伙联营 |
解答 |
一、新民法典关于合伙人就执行合伙事务能不能请求支付报酬 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的经营管理及对内对外关系中的事务处理等活动。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也就是在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原则上合伙人不得以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请求支付报酬。 但是,在合伙事务委托给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的情况下,执行合伙事务不仅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还需要一些专业技能不能和管理才能不能等。因此,合伙合同能不能约定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酬或者奖励办法。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 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能不能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民法典》规定,合伙协议终止之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合同终止前分割合伙财产,往往会影响到合伙的正常经营,甚至可能不能导致共同目的的落空。 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维护合伙的正常经营和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民法典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此外,任何合伙人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财产。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新民法典关于合伙人就执行合伙事务能不能请求支付报酬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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