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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用期不给工资合法吗
分类 劳动纠纷-工资福利
解答

一、试用期不给工资合法吗

不合法。

劳动者提供劳动,应该单位就应该支付工资。即使工作1年也是应该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内所以不给工资,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试用期不给上保险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已经明确指出,用人单位需自员工正式开始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无论员工处于试用期阶段与否,都需要签订相应的社会保险协议,如果在此期间未能签订,则属违法行为。

此外,若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规或对员工本身的权益构成侵害,职工除了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等途径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之外,还可向劳动保障监督机构进行投诉;关于试用期这一条款,它只是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一种约定,如若双方在签订前未对此进行明确通知,那么用人单位就无权以试用期为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即雇主和员工,需就试用期条款进行充分商议,达成共识之后,试用期条款才能够生效实施;而合同正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基于互惠互利的原则对接各自观点,最终能就合同条款获得共识后形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将自身意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强制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意见,亦不能使用压迫、恐吓等方式强行签订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此举显然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劳动者付出了辛勤的劳动,雇主即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然而,无论是在任何期限的工作,包括长达一年之久的时间里,都应按时足额兑现工资给劳动者。但如果用人单位选择在试用期内否定支付工资的义务,且将其作为克扣工资的借口,这无疑构成了违法的行为。相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此类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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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22:5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