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定罪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一、强奸罪定罪标准是什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并违背妇女意志,则可认定为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强奸罪定罪标准有几种 关于强奸罪的量刑标淮如下: 第一,罪犯若被判定有罪,将面临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 第二,倘若罪犯具有法定的加重情节,则将面临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惩。强奸罪的界定为违反女性意愿,以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强迫与其进行性行为,或者蓄意与未满14岁少女发生性接触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使用强制手段、威胁恐吓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的,将面临严厉打击懲處,最長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受害者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受害者是否自愿,判处的刑罚都将加重。若对成年及未成年女性实施强制性交行为,且被判定犯下严重罪行,将会遭遇十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甚至极刑处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首先,实施此类犯罪行为后果极其恶劣的;其次,涉及多名女性和/或未成年人,导致社会危害程度显著提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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