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样的情况构成抢夺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什么样的情况构成抢夺罪 抢劫罪,即为行为主体在无合法权益依托下,公然对他人之财产实施强行占有,且其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或出现了其他足以显示犯罪程度严重的客观现象。关于抢劫罪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公开掠夺的性质;其二,对特定物品的直接控制;其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明确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什么样的情况才会刑事拘留 涉及被刑事拘留的七种情况如下所示: 首先是正在筹划进行违法行为或已经实施非法活动且在稍纵即逝间即刻被查获者; 其次是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证人以确凿的罪行指控者; 第三类是在居所或居住场所中涉及到犯罪证据的搜寻与查找者; 第四类是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离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者; 第五类是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可能性的嫌疑人; 第六类是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以及身份不明的涉案人员; 最后一类则是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涉案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抢劫罪,即为行为主体在无合法权益依托下,公然对他人之财产实施强行占有,且其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或出现了其他足以显示犯罪程度严重的客观现象。关于抢劫罪的基本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公开掠夺的性质;其二,对特定物品的直接控制;其三,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明确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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