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下地步证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一、刑事拘留下地步证是什么 刑事拘留之时,所使用之书面证据即所谓之“下步证”,乃由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刑事拘留职权之际,为证明被拘留者已获合法拘禁之举,特地向被拘留者颁发的一份法律文书。此份文书往往详尽记载了被拘留者的个人资料、拘留之理由、拘留期间的长短及拘留的具体依据等等相关资讯,并特别注明了实施拘留的公安机关及其签发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下了逮捕证怎么办 逮捕令的签发标志着该人士已被认定为触犯刑法的罪犯,即将面临审判和处罚,且获得了检察机关的核准。对于已有确凿证据证实其有犯罪行为且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而仅通过取保候审措施无法充分防止以下潜在社会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采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是必要的: (一)可能会继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二)存在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实际危险; (三)可能会销毁、篡改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进行串供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在实施刑事拘留行动之际,警方机构将会向涉案人士颁发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书,称之为“下步证”。此证书的主要功能在于明确地声明该名被拘留人员已经经过合法程序而被依法拘押,并且详尽地记录了被拘留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拘留的具体原因、拘留期限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等等。此外,该证书还会明确标注出负责执行此次拘留行动的公安机关及其签发日期,以确保整个拘留行为的合法性与透明度得到充分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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