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犯罪的除外还有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一、过失犯罪的除外还有什么 关于犯罪问题,我们可以明显区分为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两大类别。首先,故意犯罪这一概念具体表现为,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身行为将对社会造成潜在危害性后果,并期望或纵容此类结果发生,从而使得这种行为得以构成犯罪。另外,过失犯罪则体现为行为人应当有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的不良后果之意识,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缺乏足够的警惕心而未能实现预见,或者已经有所预见却选择轻信能够有效规避风险,最终导致严重后果的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过失犯罪的追诉期是多长时间 所谓的追溯期限其实就是针对刑事案件所设定的法律追责时效,这一概念是指司法部门依据相关刑事法典,就犯罪分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起诉或追究的法定有效期限。 追溯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若某一犯罪行为在法定最重处罚种类(即有期徒刑)为不满五年的情况下,则在经过完全五个自然年后,便将失去可以被追溯和追究的资格。 其次,当法定最重处罚种类(有期徒刑)超过五年,但未达到十年时,那么在经过整整十年之后,该行为将不再具有被追溯追究的资格。 再次,若某一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重处罚种类为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时,在经过完整的十五年后,这一行为同样会失去被追溯和追究的资格。 最后,倘若某个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重处罚种类为无期徒刑或死刑,那么在过去整整二十年后,该行为将不再具备被追溯和追究的可能。 但如果在二十年之后,司法机关认为该行为仍需要被追溯和追究的话,他们将会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请求其进行全面核查。 然而,以下两种情况由于特殊原因,将不会受到追溯期限的限制: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首次启动立案调查或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案件之后,却有当事人逃避调查甚至拒绝接受审判的情况; 或者是在追溯期限内,被害者在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正式受理案件后,仍提出了控告,然而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却没有按照程序进行立案调查的情况。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犯罪可以被大致划分为故意犯罪以及过失犯罪两大类:前者乃是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却仍然抱持着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态;后者则是在行为人已意识到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的情况下,因为忽视或者过度自信,未能充分履行应当承担的谨慎义务,从而导致了不良后果的实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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