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排除条件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排除条件是怎样的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制度,其主要应用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 此外,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在采取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况通常不能够适用取保候审: 首先,对于那些对社会具有重大危害性或者存在逃跑风险较高的犯罪嫌疑人,比如: 1.所犯之罪行极其严重,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 2.涉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的; 3.可能会继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4.无法确定其实际居住地或者通讯地址的; 5.其他任何可能会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排除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符合以下情形方可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首先,若被告人罪行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者; 其次,若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使其产生社会危害性者; 再者,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孕妇及正处于哺乳期内婴幼儿等人群,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至于对社会构成威胁者; 最后,若被告人案件司法诉讼程序已经走完,诉讼期限即将到期,此时仍需执行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嫌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等待有关承担刑事责任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或者依法被判处在有期徒刑期限内的犯罪分子,如果其行为尚未对社会造成任何重大危害性,则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处理。然而,对于那些存在严重罪行、干扰证据采集、继续实施犯罪、居所地址不明等因素,可能妨害法院公正审判执行的人员,不适宜采用取保候审这种管理和处分措施。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