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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如何举证
分类 合同事务-合同纠纷
解答

一、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如何举证

法庭审理环节中,针对证据的主要审查依据集中在三个方面,分别为其合法性、真实性以及相关性。这一理论中的“三性”其实是对证据独立性的全面概括,即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

首先,关于证据的合法性,这实际上涉及到证据的资格问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可采性,它意味着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且需要经过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例如,收集和调取证据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以及整个制作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

其次,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刑事证据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受人类主观意识的影响。客观性是刑事证据最为基础的要素和特性,它决定了刑事证据不能被任意扭曲,不能将怀疑、推测、猜想、估计等作为证据使用,客观性还直接要求单一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因为任何证据都无法证明自身的可靠性。

最后,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本身是否存在关联。无论证据材料数量如何庞大,只要与案件事实没有实质性的关联,那么这些证据就不能被视为涉案证据。在审查证人证言或者被害人陈述时,判断陈述内容、记忆感知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内在联系,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二、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如何选择

本协议的争议解决方式,将依照被告的居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所属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权来进行裁决。倘若在合同条款约定中已有明确的管辖约定,则应按照其约定执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亦有权自主选择被告的居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的居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事项具有实质性关联性的地点所在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核主要聚焦于其法律效力、真实性以及与案件的相关性等关键要素之上。这三大特性不仅全面覆盖了证据的独立性,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其中,合法性是指证据是否具备作为证据的资格;而客观性则强调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能受到任何主观因素的干扰;至于关联性,它确保了证据与案件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无关紧要的证据将不会被采纳为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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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