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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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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开发合同

 

 

 

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在                  注册成立并依法存在的公司,欲与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本合同项下宗地面积为     亩(实际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实测为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利用该宗地周围的供水、排水、供电、通讯、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

      负责                 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并负责为企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协助入区企业办理基建工程报批手续等工作。在土地使用期间,      有权依法对出让的宗地使用权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宗地状况

(一)宗地位置: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的具体情况如本合同附图所示(宗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

(二)宗地面积为       亩,准确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实测为准。

(三)宗地性质:工业用地

(四)拟建项目:

(五)土地使用权年限:      年,起始期以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宗地价格

(六)              宗地地价为     万元/亩。征地补偿费、土地使用权出、转让金、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手续的费用全部包括在内,甲方不再另行收费。

第三条:价款的支付

(七)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       支付地价款总额的   %;在        提交法定部门出具的具有     企业名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他各项手续办妥的证明文件之日后    日内,         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剩余部分。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八)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计委立项、规划土地部门用地许可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协助乙方办理基建工程报批手续。

(九)甲方负责兴建并维护工业区内的电力线路,负责将电力线路引至乙方厂区外,以保障乙方按需要将电力接入厂区。在工业区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及集中供暖系统建成后,甲方负责将以上各市政设施接口引到乙方厂区外。厂区内费用由乙方负担,不承担土地区域边界以外的公共设施建设的费用。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供电、通讯等市政设施报装手续,报装费用由乙方负担。在乙方工程建设期间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临时用电、用水,所用电费、水费由乙方负担。

(十)甲方不得向乙方征收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将已出让给乙方土地使用权再出租、转让或抵押给其他任何第三方。

(十一)若乙方一年内未对本宗地进行开发建设,甲方有权收回未开发的土地,并退还未开发土地那部分的地价款。

(十二)甲方应努力帮助乙方争取各种优惠待遇,如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聚富苑民族工业区土地使用方面的优惠政策等。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十三)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将本合同要求支付的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以支票形式办理交款手续,履行地价款支付义务。

(十四)乙方按照甲方工业区内的总体规划进行厂区建设,主体厂房需采用轻钢结构,企业与工业区主路及辅路相邻的厂区围墙必须采用铁艺透式围墙。

(十五)承担乙方施工项目的建筑企业要在本乡完税。

(十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建设平面图、施工建设合同等材料,以便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手续。

(十七)乙方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主要从事工贸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建筑面积应达到总面积的    %以上,(其中要求在一年半的时间内完成开发总建筑面积的    %以上,并在   年内完成全部开发建设)在此基础上,乙方有权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但不得转让给对环境污染超标的企业,并应事前通知甲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十八)在合同期内,如果由于甲方责任,造成乙方土地使用权受到侵犯,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已投入的财产损失或承担乙方搬迁和新建厂房所需的相关费用,并退还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十九)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总价款的      ,作为滞纳金缴纳给甲方。逾期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十)乙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用地功能或三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十一)乙方构成本合同第八条(二十四)款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退还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不可抗力

(二十二)合同期内如发生战争、自然灾害、国家法规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双方均不视为违约。如遇国家规划征地双方必须服从,土地补偿费及乙方所投资的地上物补偿费等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终止和提前终止

(二十三)合同到期,地上物归乙方所有,乙方可以拆除或拍卖,甲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如甲方继续出让土地使用权,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二十四)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报请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1) 乙方已经注销或迁移;

(2) 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未开始主体厂房建设;

(3) 乙方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用地功能;

(4)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内缴纳土地价款,拖延时间超过    日。

第九条:争议解决

(二十五)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解决时,提请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条:附则

(二十六)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管部门备案一份。

(二十九)在北京市税收政策不变的条件下,乙方享受附表中的税收返还政策。

 

 

 

 

 

甲方: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土地开发合同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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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受让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方评标决标,择优而取。

  • 行政合同

    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landuser)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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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5: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