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性裁员标准是怎样的 |
分类 | 劳动纠纷-劳动关系 |
解答 |
一、经济性裁员标准是怎样的 在实施经济性裁员的过程中,必须符合以下特定的前提条件:首先是依据合法的法律法规进行企业的全面重塑(即所谓的“重组”);其次,当生产经营处于极度困境且无望改善的状态下也是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再度,企业在改良生产线、重大技术更新或改变经营策略和方式之后,仍然需要削减人力成本的情况下也可进行裁员;最后则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外在经济环境出现了重大变革,使得原有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之际,同样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然而在面临这些裁员决策时,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令,提前三十天内向工会或所有雇员详细解释决定之缘由,同时还需提供详细完整的生产经营业务状况信息;针对可能的裁员计划,企业须与全体员工充分沟通,征询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再根据反馈结果适当修正和完善该计划草案;此外,企业还需要向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已经过优化改良的裁员计划及其员工意见,并备聆听该机构的指导意见;待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且公司正式宣布裁员方案后,便应按照法定程序解约正式被裁员工,而被裁员工亦应获得相应的辞退经济补偿待遇,同时需出具相应的裁员证明书以证明裁员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经济性裁员补偿是n还是n+1 关于经济性裁员之补偿事宜,原则上应给予员工n即以其在本机构中所服务的累积月份为依据所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额。唯须特别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因非自身过失原因而决定辞退员工,且未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时,此时方有责任支付额外的m款项(该款项的具体数额为员工离职之前薪资的n倍)。 值得一提的是,所提到的“n”即可视为经济补偿金,其计算方式通常根据员工在特定机构中的任职时间来衡量,每累积一整年来算,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当于员工正常月工资的赔偿金额。 另外,若是公司选择以解雇通知书代替正式通知,那么m款项就应当依照离职之日起向前推算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予以计算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规定:本着法定程序适当重组公司结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环境面临极为严峻且无法扭转的困境;在技术革新或者经营策略调整之后,依然需要采取裁减劳动力以降低运营成本;以及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困难。在做出裁员决定之前,必须提前30个自然日向劳动者代表组织或者所有员工清晰披露裁员的具体原因,同时提供详尽的业务运营情况资料,以便于他们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此外,还需要提交经过改良的裁员方案,并得到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式批准。在完成裁员工作之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被裁减的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且开具裁员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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