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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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聚众斗殴罪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对于本罪的概念,学者们观点并不一致。第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指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该观点强调聚众斗殴罪主观方面须具有不正当目的。第二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其他流氓动机,聚集众人进行殴斗的行为。该观点认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须具备流氓动机。第三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其他流氓动机,聚集多人进行殴斗或明知是聚众斗殴而积极参加的行为。”该观点与第二种观点相同之处在于都认为出于流氓动机而聚集众人进行斗殴者构成本罪,不同之处在于该观点认为明知是聚众斗殴而积极参加者也构成本罪。第四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第五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聚众斗殴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第四种观点和第五种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都不要求本罪的犯罪主体须具备不正当目的或流氓动机。上述五种观点既有共同之处,也存在明显分歧。共同之处在于都认为聚集众人进行殴斗的行为是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或表现之一。分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本罪主观方面是否要求具有不正当目的?2.本罪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备流氓动机?3.明知是聚众斗殴而积极参加的是否构成本罪?单从刑法第292条的规定来看,本罪并未要求具有一定目的和动机,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正当目的或流氓动机,同时,第292条明确规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本罪,积极参加行为不应当被排除在本罪之外,具体的理由将在下文讨论本罪的犯罪构成时加以阐释。因此,上述第五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斗殴或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是值得赞同的。 二、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聚众斗殴罪被规定在刑法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因此本罪的一般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公民人身权利。有持“简单客体说”的学者认为,聚众斗殴不一定会造成对方的人身伤害,因此公民人身权利并非本罪的必然侵犯对象。但这种观点显然是混淆了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之间的区别。所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而犯罪对象是指危害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的主体(人)或物质表现(物)。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犯罪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损害,而犯罪客体即使在犯罪对象并不受到损害的犯罪中也受到了侵害。例如盗窃罪中的被盗财物并不一定受到损害,但是公民或国家的财产权却受到了侵犯。因此,我们不能因为聚众斗殴不一定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就否定公民人身权利受到了侵犯。实际上,只要他人的人身有受到伤害的可能,就可以认定公民人身权利受到了侵犯。聚众斗殴者,必然以攻击对方人身为必要。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众人聚集起来斗殴,斗殴双方的人身都有受到他人伤害的可能,应当认定公民人身权利受到了侵犯,即使众人在实施斗殴之前被外力意外阻止也不例外。当然,复杂客体有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之分,公民人身权利并非本罪的主要客体。本罪的主要客体是公共秩序,公民人身权利只是本罪的次要客体。 三、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一)聚众斗殴罪需实施”聚众“行为所谓“聚众”,“聚”是纠集、召集之意。多少人为之“众”?中国自古以三人为众,《唐律•名例》称:“众者,三人以上。”因此,“众”应当指三人或三人以上。“聚众”即指纠集三人或三人以上。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众”的范围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是否包括纠集者本人?是否包括一般参加者?是否以实际参加者为限?是否包括斗殴对方人员或者说是否要求单方斗殴人员达三人或三人以上? (二)聚众斗殴罪需实施”斗殴“行为所谓“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 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 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 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四、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 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 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五、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对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我国刑法中并未明文规定单位犯妨害公务罪,因此,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如果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相关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并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六、聚众斗殴罪的认定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要严格掌握聚众斗殴行为的定罪标准,防止把一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以犯罪论处。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要与客观方面表现为肆意挑衅、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罪区别开来。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互相斗殴甚至结伙械斗,规模不大,危害不严重的,不宜以聚众斗殴罪处理,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处理。“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三人以上”既包括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也包括其他一般参加者。双方均有互殴的故意,斗殴时一方达三人以上,一方不到三人的,对达三人以上的一方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对不到三人的一方,如果有聚众行为的,也可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如果没有聚众行为的,不以聚众斗殴罪论处,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论处。一方有互殴的故意,并纠集三人以上,实施了针对对方多人或其中不特定一人的殴斗行为,而对方没有互殴故意的,对有互殴故意的一方也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共同伤害和共同杀人的界限,对于一方有明显的伤害或杀人故意的,直接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处理。一方有互殴的故意,纠集三人以上对另一方进行殴斗,另一方开始没有互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以上进行互殴的,对双方均可以认定为聚众斗殴。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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