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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视居住执行地点规定是什么
分类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解答

一、监视居住执行地点规定是什么

在执行监视居住措施时,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监视居住地的选择。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必须居住于其合法的住所内;若无法提供稳定住所的,也可视情况在相关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监视居住。

其次,关于所指定的居住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该居住地应具备正常的生活与休息环境;

同时需要易于监管及管理,并且能确保办案过程的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七十六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

二、监视居住执行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被监视居住期间的相关规范与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在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且未获得相应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地点或者试图与外界进行接触,同时也不能擅自与他人会面或互通信息;

第二,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必须第一时间前往案发地配合调查处理,不得无故拖延;

第三,严禁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等不利于证人公平公正发表意见的行为,干扰被告人的证言陈述,影响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公信力;

第四,禁止销毁、篡改或者捏造证据材料,更不容许进行串供、虚假陈述等,以妨碍刑事案件的正常侦查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在实施监视居住措施过程中,有几个方面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小心注意。首先是关于居住地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被安置在合法的住所之内,那些暂时没有固定居住地点的人可以在专门指定的场所内接受监视。其次,对指定居住地的要求必须要能够提供适当的生活和休息环境,以便于进行有效的监管以及方便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同时也能保障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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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5:3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