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所谓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指加害行为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或者恶意侵犯他人健康权益导致受害者劳动能力丧失后,致使受害人生前所扶养之人士或在丧失劳动能力之前所扶养之人员扶养资金来源丧失之情况下,须依照法律规定向其支付必要的经济补偿费用。此种被扶养人生活费之数额,将依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参考诉讼地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与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平均水平进行计算。对于被扶养为未成年人之人,计算抚养年限通常直至达到法定成年年龄十八周岁为止;若被扶养人在失去劳动能力的同时也缺乏其他生活来源,则需计算20年。 然而,当被扶养人迈入60周岁以上门槛时,每增加1岁便会对应减少一年的扶养时间;当被扶养人年满75周岁以后,再按5年期限来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需要按照责任划分吗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需遵循以下准则: 首先,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来确定,并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一个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衡量尺度进行计算。 其次,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时,其生活费计算期限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再次,若被扶养人既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则其生活费应计算截至二十年; 此外,当被扶养人达六十周岁以上,其生活费的计算应依每增加一岁递减一年的原则进行; 最后,被扶养人如已年满或即将达到七十五周岁,其生活费可仅计算五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失去劳动能力且又缺乏其他经济来源的成年近亲家属。在此情况下,若被扶养人尚有其他扶养人存在,则赔偿义务人只需承担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那一部分生活费用。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若被扶养人存在两个及以上时,由于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因此将会受到上述因素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在加害人因非法手段剥夺他人生命或者严重侵犯他人身体健康而使对方失去工作能力之后,应当给予受害者生前抚养或者在丧失工作能力前所抚养之人经济上的适当补偿,这便是所谓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其具体的计算方法依据被抚养人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以及当地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平均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应计算至满18周岁为止;然而对于没有其他生活收入来源的成年人来说,则按照20年进行计算;60岁以上的老人,每增加一岁,相应的年数便会减少一年;而75岁以上的老年人,按照5年的标准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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