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儿童罪以前判几年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一、拐卖儿童罪以前判几年的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拐卖儿童罪的追究时效在不同情形下可被划分为10至20年不等。 具体而言,以下述四种情况划分: 其一,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满五年之后便不再予以追诉; 其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满十年之后便不再予以追诉; 其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满十五年之后便不再予以追诉; 其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经过二十年之后便不再予以追诉。 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则应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 《刑法》第八十七条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拐卖儿童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拐卖儿童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 对于接到的关于拐卖儿童行为的报案、控诉与举报; 收到儿童失踪报案信息后; 在对流浪街头或乞讨者中的儿童进行考察时,发现存在被拐卖的可能; 发现涉及到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并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以及显示可能存在拐卖儿童犯罪事实正在发生的其他情形等,有关部门均应启动立案程序展开调查。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拐卖儿童罪以前判几年的”,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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