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属于隐私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一、取保候审属于隐私吗 在法律层面上,取保候审并不被视为隐私权所涵盖的范畴。所谓“取保候审”乃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所采纳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司法机关能够有效地追诉与审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防止其借机逃离司法审查,因而必须确保其随传随到,为此的一个手段便是要求他们提出合适的担保人或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然而,隐私权则特指那些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私人信息,而取保候审作为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并不涉及任何个人私密信息,因此无法被认定为隐私权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属于啥阶段的人员 1、具体来说,无论是在侦查环节、审查起诉阶段还是法院审判期间,只要满足相关条件,都是有机会申请并实现取保候审的。 2、根据法律规定,对于那些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罪刑罚,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较重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给社会带来重大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应当给予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法律领域内,将取保候审纳入隐私权[或:财产权益]之范围缺乏依据。这一制度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犯罪嫌疑人能够随时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并通过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等方式来实现。而隐私权则是指个人信息的保护权利,取保候审作为一种法律措施,并不直接涉及到个人隐私信息,因此不能被视为隐私权的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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