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能力还款会被执行为失信人员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欠款追讨 |
解答 |
一、没能力还款会被执行为失信人员吗 在无力支付时,并不会直接导致个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然而,若被执行人未能依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关责任,且存在诸如虚构证据、采用暴力手段或进行威胁等行为以阻挠、抵抗执行,或者违反了财产申报制度等情况的,将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并纳入相应的名单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没能力赡养是什么意思 在无力承担赡养责任方面,衡量的标准主要应看儿女的收入是否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只要儿女的收入超出这个标准,那么他们就应当被认定为具备相应的赡养能力。以下几种情况下,儿女可适当豁免赡养责任: 1、已达法定结婚年龄但尚未缔结婚姻关系或者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成年人,若无任何经济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或者无法自立生活者; 2、已婚成年人自身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其所在家庭的总收入亦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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