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机动车超载保险公司赔不赔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一、机动车超载保险公司赔不赔 在车辆超载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倘若超载并非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诱因,那么保险公司便应当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超载仅加剧了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害后果,而非引发事故的直接因素,则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有责任为其提供理赔款。反之,如若超载系致使事故发生之主要原因,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提供任何形式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机动车超载人数处罚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现行交通法规制度规定,机动车超限承载主要包含两种情形:即客运汽车的超负荷运营以及货运汽车的超载运输。而针对这两类超限行为,其各自对应的处罚尺度如下: 首先来看,对于客运汽车超载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如下: 1.如果对行驶在公路之上的班线客车,学校校车或旅游客车实施超员20%及以上的超载运输行为,或者对其他类型的载客车辆实施超载100%及以上的运输行为,将被视为严重违法行为,一次性扣除驾驶员驾驶证12分并处以500元至最高2000元的罚款。 2.驾驶7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如果其实际搭载人数超出了核定承载量的50%未达满,则以一次性扣分9分的处罚力度予以处理,同时处以罚款额度为500元至最高2000元的罚款。 3.如果客运汽车的超员行为尚未达到上述程度——即超员核载人数未超过20%,或客运汽车7座以上的形式已进入超员范围但未达到超员核载量的50%,亦或是其他类型载客汽车的超员行为只涉及核载人数的50%未到满,都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一次性扣除6分的处罚,同样处以500元至最高2000元的罚款。 4. 最后,对于校车、旅游客运汽车、公路客运汽车以及在7座以上营运客车之外的其他类型载客汽车,如有超员行为但未达50%的,将实行一次性扣分3分的处罚,同时罚款数额不变仍然为500元至最高20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机动车超载引发交通事故后,倘若超载并非直接原因导致事故的发生,那么,准许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理赔义务。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倘若超载仅仅是增加了损害结果的严重性,而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那么保险公司必须在其可接受的合理范畴之内予以赔偿。然而,如果超载被认定为主观上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的话,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承担理赔责任。因此,在处理此类事故的理赔问题时,必须要对超载在事故中发挥的作用进行准确的定性和评价,以便于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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