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寻衅滋事多次辱骂他人的认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损害赔偿-名誉毁谤 |
解答 |
一、寻衅滋事多次辱骂他人的认定是怎样的 关于骚扰及挑起争端的违法行为多次侮辱他人的确立标准为多次公然诋毁他人且情节极其恶劣者,可依法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倘若有组织地煽动多人屡次引发纠纷和冲突,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的,则应被判罚五年乃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多久会被刑事拘留 当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通常情况下会拘留大约10天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37天。寻衅滋事是一种犯罪行为,其行为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或威胁等方式聚众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行占有或任意损坏、侵占公共财物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寻衅滋事行为。简而言之,寻衅滋事即是在公共场所无缘无故制造纠纷、挑起事端,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或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行占有或任意损坏、侵占公共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屡次以公开形式实施侮辱和挑衅行为的严重人员,司法部门有权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处罚措施。同时,对于那些蓄意策划并煽动多人数次产生纠纷及冲突的人员,也将被判处五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并且在判决时还会考虑罚款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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