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哪些 |
分类 | 涉外专长-反不正当竞争 |
解答 |
一、律师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有哪些 关于律师的不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十种情形: 首先是在多个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活动; 其次,为冲突中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采用不合法的方式争夺业务;接下来,接受委托之后,无故拒绝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职责; 此外,没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而缺席庭审; 此外,泄露客户的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也是不当竞争行为; 同时,未经授权私自接受委托; 另外,通过收取费用来获取争议利益; 最后,扰乱法庭和仲裁庭的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律师不能任股东的原因有哪些 在众多行业之中,律师这一职业允许其担任公司的股东之一;但值得注意的是,律师事务所则不得直接投资于任何公司,以获取相应收益。若律师选择以合法途径参与公司运营,成为企业股东之人选,则必须通过采购该公司发行的股份或受让现有股东转让的部分股权,此举所需付出对价并应严格遵守所在公司章程所规范的程序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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