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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分类 诉讼仲裁-受理范围
解答

一、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六类情况可被依法宣告无罪或不予起诉:

(1)犯罪行为情节微乎其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依据现行法律标准不足以认定为犯罪的案件;

(2)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追诉期的案件;

(3)经过特别赦令而得以免除刑事处罚的案件;

(4)依据刑法明确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未告知相关部门或主动撤销举报的案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离世的案件;

(6)符合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豁免追究刑事责任状况的其他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首先,法定不起诉是指虽具备合理充分的证据证实涉案人员并无任何可归责于其的犯罪事实发生,换言之,该涉案人员并不符合司法机关对其提起公诉的基本要件;

其次,酌定不起诉则表现为,即便检察机关业已掌握充足证据明确证实涉案人员存在违法行为,

然而,鉴于此种行为的情节较为轻微且不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故在提起公诉之际,应当对涉案人员免予刑事处罚。此外,若涉案人员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展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检察官亦有权依据起诉便宜原则,主动放弃对其进行公诉的权力,从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适用不起诉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构成犯罪;

第二,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

第三,因特赦令而获得免除刑罚;

第四,依照刑法规定应当由被害人自行处理的犯罪行为,但由于未能及时告知或撤回,导致无法启动公诉程序;

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

第六,其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可以免除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以下六类特定情形可以得到宣告无罪或者暂停起诉:首先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的案件,其严重性不足以被评定为刑事犯罪;其次是指经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之后,无需再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第三类则是在特别赦免程序中,得到特赦并被免除了刑事处罚的情况;第四款是指针对刑法规定必须由受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才能进行审理和追究责任的犯罪行为,而如果受害人未能及时告知或者撤销了控告,那么也将无法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第五类情况是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身亡时,由于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和惩罚,因此也会被宣告无罪;最后一类则是其他符合豁免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特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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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3: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