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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的决定是什么
分类 行政类-行政诉讼
解答

一、行政诉讼的决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判决,乃是指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以确保各类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为目的,针对特定的特殊事项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断。

这一类诉讼判决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其所涉及并需解决的问题多为各类民事诉讼过程中所出现的特殊事项,这类事项常常具备高度的紧急性与独特性。

其次,此类判决与行政诉讼判决所涉及的实体问题以及民事诉讼裁定所处理的程序问题存在显著区别;

再次,该种决定的精髓在于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转与顺利推进,同时为案件的妥善审理创造出必要且充分的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的共同地域管辖是什么

若相关案件在上述法院受理和审理之中,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均可依法向其中任意一家提起申诉,待相关部门做出复审决定后,若复议机关载,原具体行政行为有所改变的,那么由最初作出此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或者是提交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共同享有管辖权;

然而,对于那些针对不符合法规规定的人身自由采取的强制措施所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则需要按照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享有管辖权;

若是涉案不动产权纠纷涉及到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的话,这些法院应当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解决,有共同商讨并最终确定由哪两家或多家进行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行政诉讼的决定是什么”,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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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22:20:02